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附表一丙欄所列之作業時,應提供並令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但該作業場所粉塵發生源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對該粉塵發生源維持濕潤狀態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