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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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7條 …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2.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8條 …之零星原(材)料。二、人事成本:用人費、勞工保險費、伙食費、退休金及其他必要人事開支。三、折舊費用:設備依所得稅法所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內有關耐用年數計算之費用。四、委外支出:事業為供應天然氣,委託其他…
  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關(構)提出申請,且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一、申請書。二、支領月退休金證明文件。三、申請人全戶戶籍證明,指全部受扶養人之戶籍證明,必要時,應繳交親屬關係系統表相互核對。四、經許可或查驗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准許赴…
  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金權利者,其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5.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退休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發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
  6.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在儲備金內支給,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7.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左列公式計算之。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減月給付月退休金額{發給月退休金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13.8(本辦法施行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本總廠所屬通霄精…
  8.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者。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9.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當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10.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如遇服務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合併改組後之事業機構繼續核發。
  11.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8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滿半年扣除一個基數之比率計算後給與之,不滿半年者不計。前項退休金經扣除後低於十五個基數者,仍照十五個…
  12.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2條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或未經其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13.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6條 退休之給與規定如左:一、服務在十五年以上者,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由退休人員擇一支領之。二、服務五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以退休員工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或工資額為基數,服務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
  14.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7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之員工,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加給百分之廿,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員工月俸額或工資額百分之九十給與,其服務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前項退休員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
  15.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1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得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16.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2條 月退休金自退休之次月起發給。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3條 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者。三、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4條 退休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三、破壞服務機構名譽或對服務機構有不利行為者。
  19.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5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20.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6條 員工之退休金由服務機構發給,按實發數作正開支。
  21.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7條 …休或自願退休之甲等人員,仍須報奉財政部核准後辦理。經核定之月退休金應於發給前由鹽務總局簽發退休金證書(格式另定)。
  22.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8條 員工退休回籍不能親自受領退休金者,得由郵局匯寄,但應扣除郵匯費用。
  23. 行政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9條 退休員工之退休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矇混冒領情事,除追繳冒領之退休金及證書外並依法懲處。
  2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8條 …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十九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退休金之基準核發給與。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三分之一薪給,由各機構自所發退休金或前項遺族給與中覈實扣抵收回之。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
  2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9條 各機構人員退休金給與基準如下:一、派用人員:按其在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分別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及勞基法之規定計算。其在十五年以內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在勞基法施行前者,每滿一年…
  2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退休金給與基準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辦理之僱用人員工作年資為限。
  2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本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x發給月退休金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折算薪額最高標準調整後月退休金=────────────────────────…
  28.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遇原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裁併後之機構發給;遇原機構裁撤時,其月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發給。
  29.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
  3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比照第九條第一款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但僱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年資之撫卹金,各機構於扣除已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