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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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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2條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12條
法規: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12條
月
退休金
自退休之次月起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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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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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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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之給與規定如左:一、服務在十五年以上者,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由退休人員擇一支領之。二、服務五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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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之員工,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加給百分之廿,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
第8條
本辦法所稱之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所稱之工資額,包括正工資及加給工資,均以製鹽總廠之特遇為計算給與標準。
第9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療者而言,所稱身體殘廢,係指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毀敗視…
第10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二、因特殊之職業病。三、因辦公往返或…
第11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得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13條
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者。三、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四、喪失中華民…
第14條
退休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三、破壞服…
第15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16條
員工之退休金由服務機構發給,按實發數作正開支。
第17條
自願退休員工,應填具自願退休事實表(表式另定)三份,連同證明文件,經服務機構之主管人員審核證明,呈經鹽務總局核准,報請財…
第18條
員工退休回籍不能親自受領退休金者,得由郵局匯寄,但應扣除郵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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