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療者而言,所稱身體殘廢,係指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毀敗視能者。二、毀敗聽能者。三、毀敗語能者。四、毀敗一肢及以上機能者。五、毀敗其他重要機能者。前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繳驗公務員保險醫院之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