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於工人及職務有特殊性質之職員,得報請財政部核准酌予減低,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人不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