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2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附則 第42條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或未經其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