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41~44條(共 4 條)
退休、撫卹年資之計算,依本總廠人員年資計算規定辦理。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或未經其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等各條文所稱施行前、施行後、施行時、施行當月,以六十七年一月一日為準,本總廠所屬通霄精鹽廠,以六十四年六月一日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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