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於發給時按左列公式計發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發給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13.8(本辦法施行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本總廠所屬通霄精鹽廠人員按前項公式計算時,其「本辦法施行當月薪點最高折合率」按十一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