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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於發給時按左列公式計發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發給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13.8(本辦法施行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本總廠所屬通霄精鹽廠人員按前項公式計算時,其「本辦法施行當月薪點最高折合率」按十一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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