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退休金 第26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當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