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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行政訴訟事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前項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由本院定之。
  2.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
  3.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2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4.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條 …定義如下:一、公證人:指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法院公證人,及依公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遴任之民間公證人。二、特定交易:指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三、實質受益人:指直接、間接持有法人、團體之股份或資本超…
  5.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3條 …之風險,包括:一、製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備置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二、前款風險評估報告應考量所受理特定交易請求人之背景、是否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交易金額及交易型態、交付管道…
  6.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依據自身可能協助洗錢或資恐之風險及業務規模,訂定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以管理及降低已知風險。前項要點應包含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政策、控制方式及程序,並應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
  7.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5條 法院公證處應辦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如下:一、訂定前條之實施要點以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二、指定專人監督前款實施要點之執行。三、提供公證處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並定期舉行員工訓練。四、定期檢…
  8.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團體等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在職訓練,每二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之研習。
  9.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司法院應每年抽查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與稽核制度之作業。前項抽查由司法院委任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委託民間公證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辦理。公證人於司法院、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所屬公…
  10.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0條 …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資料。公證人應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書面或電磁紀錄備置特定交易事件登記簿,登記簿保存五年,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收件簿編號。二、公證書或認證書字號。但未作成公證書或認…
  11.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1條 …之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特定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因調查洗錢或資恐事件,依法要求公證人出具前條文件時,公證人應確保迅速提供無虞。
  12.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8條 司法院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其他法律或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13. 司法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2條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14. 司法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3條 …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致不能為之。二、小額程序起訴,使用司法院所定之表格化訴狀。三、無礙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並經法院同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除經法院同意外,應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參考格式如附件一:一、上下左右…
  15. 司法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5條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當事人於…
  16.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4條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17.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6條 …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附式一),送或傳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18.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8條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19.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10條 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卷聲請書者,應填載閱卷通知書(如附式二)通知閱卷室承辦人員。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第一項聲請書或接獲前項通知書後,應填載閱卷聲請…
  20.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13條 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之。
  21.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18條 聲請人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法院時,應將其閱卷…
  22.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19條 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23.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24條 聲請人就繫屬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之案件,得預付費用,請求該院承辦人員影印該案卷宗之全部或一部,由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24.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由原子能委員會移送該管法院辦理。
  25.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3條 公證人之監督,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所屬之高等法院為上級主管機關,司法院為最高主管機關。地區公會之監督,以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司法院為最高主管機關。全聯會之監督,以司法院為主…
  26.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4條 …公證人及公會應予遵守。下級監督機關核發之命令或函示,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27.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5條 公證人應按月將下列資料送請所屬法院或其分院備查:一、次月十日前: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二、次月五日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各簿製作之統計月報表或電磁紀錄。
  28.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15條 …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或司法院獎勵之:一、對公證業務之推進或革新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二、襄助革新公證制度及研究之著作,有重大貢獻。三、舉發足以破壞公證人或司法信譽事件,經…
  29.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二、當…
  30.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二、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