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第13條 法規:民事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3條 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