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條 公證人之監督,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所屬之高等法院為上級主管機關,司法院為最高主管機關。地區公會之監督,以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司法院為最高主管機關。全聯會之監督,以司法院為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