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監督機關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優點及缺失,提供改進方法。
前項規定,於前條公、認證書繕本或影本、統計月報表之備查,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