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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證人應按月將下列資料送請所屬法院或其分院備查:一、次月十日前: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
二、次月五日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各簿製作之統計月報表或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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