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證人之監督,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所屬之高等法院為上級主管機關,司法院為最高主管機關。
地區公會之監督,以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司法院為最高主管機關。
全聯會之監督,以司法院為主管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