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第10條 法規:民事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0條 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卷聲請書者,應填載閱卷通知書(如附式二)通知閱卷室承辦人員。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第一項聲請書或接獲前項通知書後,應填載閱卷聲請登記簿(如附式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