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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條 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辦理規定之事項。
  2.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條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3.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高等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事務亦同。
  4.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高等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5.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司法院。
  6.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民刑事庭每庭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司法院核備。
  7.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民刑事件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8.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高等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所屬法院業務。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9.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設立專業法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10.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法院應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等事項。
  11.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12.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高等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用、訓練、業…
  13.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
  14.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紀錄科應用簿冊,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15.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一、關於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十二、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16.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七、關於業務檢查策劃事項。八、關於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九、其他有關研考及長官交辦事項。
  17.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管理事項。六、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七、關於所屬各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事項。八、關於同仁福利事項。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十、關於所屬法院總務科職…
  18.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閱覽及管理事項。二、關於法令、規章、憲法法庭裁判、判解、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等徵集與管理。三、關於定期出刊公報,有登載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關於檔案管理作業事項。五、關於所屬法院資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
  19.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科之職掌如下: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0.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效率之查核事項。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十、關於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十一、關於資通安全之推動及辦理。十二、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21.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條 …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22.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高等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室置主任一人,並依業務性質分科辦事。高等法院分院除不分科外,準用前項規定。
  23.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高等法院應訂定該院及其所屬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高等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24.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8-1條 關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25.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26.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27.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本院院長得視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28.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29.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調至最高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30.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