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 第3條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 第4條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
- 第5條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 第6條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
- 第7條本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逐日層送院長核閱。其因事、因病或其他事由請假者,依照公…
- 第8條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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