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
- 第36條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載或核對相關事項,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
- 第37條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
- 第38條民事、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
- 第39條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承其配…
- 第41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三、關於行政文稿之…
- 第42條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案…
- 第43條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
- 第44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二、關於司法收入事項。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
- 第45條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長官陳明。
- 第46條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關於法令、規章、憲法法庭裁判、判解、最高法院大法庭裁…
- 第47條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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