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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3條 …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2.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
  3.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3條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四、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擬參選人或候選人。五、公民投票案。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時,如其他法令限制呈現方式者,應遵守各該法令…
  4. 立法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序之變更。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
  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一、政黨: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團體。二、政治團體: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促進政治參與為目的之團體。三、政…
  6.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條 …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
  7.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6條 …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8.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0條 …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前項未迴…
  9.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77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10.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78條 …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五、關係文件及件數。
  11.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79條 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應檢附證據。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認為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時,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不受理。聲請機關就前項經裁定不受理之同一原因事實案件,不得更行聲請。
  12.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80條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13. 立法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各政黨(政團)以在院會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數政黨(政團)參與之原則,於每年首次會期經朝野協商後互推之。
  14.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4條 …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15.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8條 …、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16.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政黨質詢時,…
  17.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3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18.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體法第三條所規定之人民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同條第二項規定被聲請政黨之代表人,指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政黨之負責人。
  19.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判程序,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之規定。
  20.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5條 …。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參審員。
  21. 司法法官法 第15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
  22. 司法法官法 第34條 …。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
  23.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24.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應依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製作。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會計處理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但得於平時採現金收付制,並應於年度終了時,將相關權責科目一併調整之。擬參選人…
  25.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條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會計師應依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出具查核報告。監察院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得調閱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並請會計師說明之。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應自…
  26.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5條 …時之資料為準。前項規定之查核,得透過電腦網站或其他方式,要求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及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
  27.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6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一、平衡表。二、收支結算表。三、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四、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
  28.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7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監察院為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一、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
  29.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8條 …表。二、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三、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四、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七、其他收入明細表。八、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九、宣傳支出明細表。十、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
  30.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0條 …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明細表。四、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支出明細表。五、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支出明細表。六、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支出明細表。七、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八、繳庫支出明細表。九、累計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