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3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73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