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79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六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第79條 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應檢附證據。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認為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時,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不受理。聲請機關就前項經裁定不受理之同一原因事實案件,不得更行聲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