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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所持有自衛槍枝及彈藥,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定期檢查,並函請外交部分別轉知各該管使領館及享有外交地位之機構;其所需槍枝彈藥清冊及槍枝遷出(入)申報書式樣,適用前項規定。
  2.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衛槍枝總檢查,得不預為通知,查驗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並出示身分證件。自衛槍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攜回檢查之必要者,得製據代為保管,俟檢查完畢後發還之。各級警察機關辦理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準用…
  3.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持有之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者,應交由所屬之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
  4.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連同遺失證明文件及所登遺失聲明之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並將原領執照隨同繳銷,申報書式樣如附件九。
  5.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失應填具遺失申請書,連同所登遺失聲明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補領換照,其申報書式樣如附件九。
  6.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彈藥增耗,應填具槍枝損壞彈藥增耗申報書,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申報書式樣如附件十。
  7.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購自衛槍枝申請書,連同原執照及所有彈藥,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申請書式樣如附件十一。
  8.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書,連同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於三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執照,申請書式樣如附件一。前項所定繼用人,以有法定繼承權者為限,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發照之情形者,其槍…
  9.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住宅基金收入。三、新市鎮開發基金收入。四、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10.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1.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2條 自衛槍枝之徵借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警察局執行之。
  12.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徵借自衛槍枝(包括彈藥),應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之。徵借自衛槍枝時,應在不妨礙軍事徵用法之範圍內實施之。
  13.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5條 自衛槍枝之徵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分區分期實施之。
  14.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6條 徵借自衛槍枝,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徵借憑證,交由所屬警察局,轉發槍枝持有人收執,徵借憑證式樣如附表一。
  15.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7條 徵借之自衛槍枝,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分配使用或屯備。
  16.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8條 …長之。前項自衛槍枝縮短或延長徵借期限,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之。
  17.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10條 自衛槍枝徵借完竣,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警察局應造具徵借清冊,分別報由直轄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彙轉內政部備查,徵借清冊式樣如附表二。
  18.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11條 …辦換照手續;如無法定繼承人或住址不明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招領,經公告後仍無人具領者,其槍枝、彈藥應由該管警察局予以留用。
  19.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12條 …機關對於所徵借之自衛槍枝,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分別修復,或依照政府公告收購價格給予賠償。
  20.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共同清理機構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後,始得設置;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營運登記證後,始得營運。
  21.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設立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投資者名冊。四、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五、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
  22.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3.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營運登記證:一、申請書。二、設立許可函。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四、清除、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但使用既有合法場(廠)設施者,免附。五、廢棄…
  24.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運登記證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一、申請書。二、設立許可函。三、原營運登記證。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五、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應備之文件。合於…
  25.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二、前款以外之許可或營運登記證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前項營運登記證登載事…
  26.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五日前,將前三個月之營運情形,填具申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章。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共同清理機構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另聘之。
  28.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營運登記。但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一、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於核發登記證後連續一年內無經營共同清除、處…
  29.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工或停業時,應於停工或停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停業登記。前項停工或停業,除受停工或停業處分者外,最長不得逾一年。共同清理機構應於停工或停業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
  30.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並檢具原核發之設立許可函及營運登記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逾期未陳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