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母法 第13條 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暫時離境時,其所持有之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者,應交由所屬之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