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6條 法規: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徵借自衛槍枝,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徵借憑證,交由所屬警察局,轉發槍枝持有人收執,徵借憑證式樣如附表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