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