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10條 法規: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自衛槍枝徵借完竣,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警察局應造具徵借清冊,分別報由直轄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彙轉內政部備查,徵借清冊式樣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