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6條 宣誓程序應製作筆錄,載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法進行宣誓之要旨,並由監誓人及書記官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