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8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18條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