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2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12條 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