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3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13條 機關首長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該管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