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9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19條 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卸任之機關首長,除另有奉派之國外任務者外,應於交代清楚後,三個月內回國,向其主管機關報告交代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