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7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17條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