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4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14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