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6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嗣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