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嚴重病人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
二、強制住院聲請狀。
三、嚴重病人之意見。
四、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
五、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六、法院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文件,於聲請時保護人尚未確定者,應於保護人確定後即向法院補正,且不得逾法院命補正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