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6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審員參與審理之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開庭之日委任代理人到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特定人員於開庭之日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