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解聘或調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