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法規: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26條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解聘或調整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