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8條 法規: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28條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發現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第一項年度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