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法規: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25條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獨立超然。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