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法規: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24條 學校應依下列期程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事項:一、年度稽核計畫:前一年度終了前。二、前一年度稽核報告:每年二月底前。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應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稽核項目、稽核內容及說明。二、稽核方式。三、稽核發現及稽核結論。四、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