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選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人員,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學校得視需要聘僱校內、外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員,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工作人員。
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工作人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兼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員或工作人員。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0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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