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16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本基金依前項規定提供融通之資金,以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