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委員應公正、獨立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事件之武器或器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
二、現為或曾為武器或器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之代理人、輔佐人或辯護人。
三、於該爭議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有前項情形之一,委員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武器或器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小組申請其迴避。
前項申請及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而不及迴避者,由本小組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