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法規: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1條 本小組依職權調查爭議事件時,得通知武器或器械使用者所屬機關就下列事項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一、事件發生經過。二、調查及處理情形。三、其他必要調查事項。前項各款事項有錄影、錄音或其他佐證資料時,應一併檢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