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調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啟動調查原因。
二、事件經過。
三、調查分析:使用時機、過程、相關條文及理由。
四、調查結論。
委員對於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附於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