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4條 法規: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4條 本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調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啟動調查原因。二、事件經過。三、調查分析:使用時機、過程、相關條文及理由。四、調查結論。委員對於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附於調查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