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軍備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參謀總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業管處長。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業管處長。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業管處長。
四、鑑識、彈道、軍事、法律、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五、律師公會、關注軍人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