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8條 法規: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8條 要保機關應檢附國軍醫院或衛生福利部核可設立之地區級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或因公負傷證明書,函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審核認定死亡或失能原因、失能程度及等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依前項規定認定後,應將前項資料及認定結果函送保險人,由保險人依所載原因、程度及等級發給保險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