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11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