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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保險撫卹目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14條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14條
法規: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二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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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保險執行之相關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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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要保機關應檢附國軍醫院或衛生福利部核可設立之地區級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或因公負傷證明書,函…
第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或失能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被保險人自殺或本身故意之犯罪行為。二、戰爭(不論宣戰…
第10條
本保險所需保險費,由要保機關負責所屬投保人數統計及編列預算,經由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招標、訂約後,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第11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12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一、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得參加國軍一般團體…
第13條
本保險執行之相關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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